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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申报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电力〔202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

  为加快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现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建设是以扩大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为目标,加快构建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场景充电需求的服务网络,引领充电设施运维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示范县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示范乡镇范围包括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不含街道和县辖区)。力争到2025年底,示范县乡因地制宜建成布局合理、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推动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基本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示范地区要结合公共充电网络规划,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沿线服务区(站)及出入口附近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物流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研发更加适宜农村地区的移动式公共充电设备,满足乡村旅游、节假日返乡探亲等特殊场景的快速补电需求。鼓励供电所、邮政快递网点等布建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兜底充电保障。

  (二)推动集中式专用充电场站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并对公众开放。支持工业园区、矿区、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公交场站等加快内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供给能力。

  (三)积极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共享。鼓励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指南。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落实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存量居住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充电运营商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示范地区应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加大对居住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

  (四)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加大用地保障,加大配套电网改造升级力度。鼓励条件适宜地区结合充电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形成绿色充电一体化系统。鼓励开展车网互动等新技术应用。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运行维护要求等,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本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大、充电场景较为典型的县乡地区进行示范申报,并参照上述目标和重点任务编制本省示范县乡申报材料。

  (二)参照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明确首批示范县乡数量。其中,2023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销售渗透率超过全国平均值28.3%的省(区、市)可申报2个以内(含)示范县、5个以内(含)示范乡镇;渗透率低于28.3%的省(区、市)可申报1个以内(含)示范县、3个以内(含)示范乡镇。

  (三)本次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6日,请各地于此日期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寄送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电子版申报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国家能源局将统筹确定首批示范县乡名单。根据首批示范县乡建设情况,适时研究启动后续示范工作。

  (四)国家能源局统筹指导各省(区、市)示范县乡建设。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推进示范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按年度上报示范县乡建设情况;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并报送总结报告。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各地示范县乡建设情况,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联系电话:010-81929281
邮箱:ducui@nea.gov.cn

附件:
XX省(区、市)XX县(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申报材料编制大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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